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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高中文化,随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巷**组,现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随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员工程某某、员某甲、员某乙等26人2018年6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579569元,程某某等员工多次向张某某讨要工资,无果,后陆续投诉至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随州**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张某某未执行整改,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拒绝配合。后在该局的多次催促下,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支付在职员工员某甲等13人工资282093元,支付程某某等13名离职员工部分工资46837元,拒绝支付离职员工程某某等人剩余工资共计250252元。

2019年8月7日,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于同年8月13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2日,该局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2020年1月7日至8日,随州**科技有限公司与程某某等13名离职员工先后签订清账协议,约定由公司按70%比例兑现剩余拖欠工资,且已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随州**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拖欠员工工资明细、已兑现工资明细、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及被拖欠员工签订的《清账协议书》、员工投诉材料、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送的行政执法资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贾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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