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开始租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大厦***室经营深圳市宝安区**餐厅,后因经营困难,自2017年1月出现拖欠餐厅员工工资的情况。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无力解决困局逃离深圳。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拖欠院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25名员工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00597元。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员工投诉后,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人张某某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部门于2019年1月29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路与**路路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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