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单位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码:34773****,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北、**路东侧,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负责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E座**单元**室,现在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工作,涿鹿县孔雀城项目经理。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E座**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我院批准, 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 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从**建设有限公司(涿鹿县孔雀城项目工程经理吕某某)承包了涿鹿县孔雀城项目,工程总量为16296633元,根据劳务合同约定主体结构竣工后吕某某应支付张某甲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为工程总量的90%是14234969.7元, 实际上吕某某已超额支付给张某甲工程款共计14956859.1元,期间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拖欠其雇佣的焊工牛某某、小工崔某某、小工张某甲、小工张某乙、小工田某某、小工赵某某的农民工工资共计76960元。拖欠郑某某信号、放线班组80137元;郭某某木工班组133301元;陈某某木工班组91207元; 白某某木工班组232460元;以上四个班组共计537105元,该公司负责人合计拖欠农民工工资614065元。2019年12月1日, 涿鹿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整改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出具行政处罚书,但张某甲公司并未整改,亦未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张某甲名下的河北银行卡共计收入335739.07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建设银行卡共计收入174080.36元。涿鹿县公安局对张某甲执行逮捕以后,张某甲儿子张某乙代其支付了牛某某、崔某某、 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赵某某的农民工工资76960元, 至今仍拖欠四个班组的农民工工资537105元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牛某某、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陈述;
3证人吕某某、张某乙证言;
4书证:涿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牛某某等六人欠条、记工本及提起公诉前支付的收条、谅解书;郑某某班组协议、工程量结算单及工资表;郭某某班组协议、工程量结算单及工资表;陈某某结算清单;白某某班组协议、工程量结算单及欠条;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的答复及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资料及营业执照资料;**建设有限公司资料;**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张某甲现场班组施工说明;涿鹿孔雀城工程结算报告书、造价审核确认表;**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年-2020年支付给张某甲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张某甲账号交易明细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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