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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2********,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4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承建武威邓马营湖移民搬迁项目工程1#-17#、57#-78#共计三十栋安置房修建清工,该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从邓马营湖项目部总承包人吴某某处结清该项目工程所有款项,但其收到工程款后并未按约定给在工程中务工的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后韩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向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6年11月25日该局向张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6日17时前如数结清拖欠的韩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共计114619元,但张某某未按期支付拖欠工资。2017年1月3日,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凉州区公安局。该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并逃匿,同年2月24日该局对被告人张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对拖欠的劳动者报酬进行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投诉书及陈述、证人证言、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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