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本市武进区**镇**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18年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7日本院分别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挂靠常州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从常州佳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处承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新孟河工业园2期(6#、9#、10#、13-16#、23#、24#)工程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劳务和脚手架搭设等项目,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项目劳务向薛某某、丁某某、莫某某等人发包,并确定按建筑面积结算工资报酬,被告人张某某支付部分工资报酬后,采用拒接电话、外出等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薛某某、丁某某、莫某某等人工资报酬。2018年1月6日,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7日前依法支付所有工资报酬,并在被告人张某某住所、施工员办公室、项目工地大门处张贴,并拍照记录,被告人张某某仍不支付上述工资报酬。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与项目承包方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报酬,目前仍拖欠薛某某、丁某某、莫某某等人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225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丁某某、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成林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