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地质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小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用徐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共计12名农民工在其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张某某一直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63200元未支付。
2020年1月13日,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向铜陵市铜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张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铜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同日立案,同年1月17日向张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1月19日17时前支付工资。被告人张某某于1月17日至30日期间始终逃匿失联,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1月20日,铜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案后进行初查,多次联系张某某未果,后于1月30日在张某某藏匿的宾馆内将其带回接受调查。1月31日,张某某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10000元。
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张某某被督促后于4月14日支付农民工工资10000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察机关多次督促,张某某于6月5日向被害人代表徐某某支付工资374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视为所拖欠的工资已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陵市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等12名农民工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手机短信的提取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3200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将
检察官助理:陶红丽
2020 年 6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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