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00526****,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家住剑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是云南**有限公司法人,在2014年至2017年间其共拖欠职工工资共计374039元,其中: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间,张某某拖欠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工资180000元;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9月7日间,张某某共拖欠职工段某某、李某某等10人工资共194039.00元。
被告张金平经政府相关部门二次责令支付仍拒绝支付并长期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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