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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3******0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间,在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保障房工地,被告人张某某拖欠许某某、王某某等32名农民工约33.5万元工资,拒绝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杨守峰等手写的证明材料、劳务费发放单、借条、工资表、*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关于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委托书、记工单、身份复印件、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说明、通化厚泽情况说明、劳务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劳务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模板工程施工协议书、微信截图;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缪某某、赵某某、曹某某、耿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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