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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教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0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丁某某、康某某、付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8月12日、8月21日、10月10日分别下达(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05号、(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295号、(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310号、(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某偿还丁某某、康某某、付某某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在判决确定期限内偿还借款。2014年9月15日,付某某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日,张某某与高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将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的D1-107号地下车库以人民币180000元销售给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中判令其偿还借款的内容。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张绍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0302100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教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越都华庭小区23号楼。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0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绍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丁福艳、康晶、付玉成诉被告人张绍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8月12日、8月21日、10月10日分别下达(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05号、(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295号、(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310号、(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绍清偿还丁福艳、康晶、付玉成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绍清未在判决确定期限内偿还借款。2014年9月15日,付玉成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日,张绍清与高源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将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越都华庭小区的D1-107号地下车库以人民币180000元销售给高源,未履行生效判决中判令其偿还借款的内容。

被告人张绍清于2019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绍清人民币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付玉成、丁福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绍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绍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绍清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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