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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江苏省海门市**农场****2019年7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08日,原告吴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吴某某货款507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等。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某不予履行,原告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夏某某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旧拒不执行。经执行,证实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一次性付给吴某某现金20万元,其余款项吴某某自愿放弃,对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崔亚辉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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