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洮南市**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等,因被告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经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洮南市**农机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9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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