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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债权人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甘112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30日内清偿庄某某借款2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庄某某向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立案后,张某某一直下落不明,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4日在张某某妻子马某某名下位于岷县岷阳镇岷州商业中心的房屋门口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后又于2019年2月2日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但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后对此一直不予理睬,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债权人庄某某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之妻马某某与庄某某达成协议,以其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折抵借款,庄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岷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马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联系电话:1891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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