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截止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欠郭某某粮食款458810元、欠李某某和赵某某粮食款240236元。后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2日、2017年3月9日,睢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张某某给付三人上述货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张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张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购买有传奇轿车一辆,拥有铲车、烘干机、玉米筛机、传送带等财产。2018年1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执行文书等;

2. 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19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