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泗县人民法院移交,泗县**镇**村村民张某某与泗县农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拒不执行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皖1324执1080号之一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泗县**银行款本金279996.84元及利息170000元),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张某某名下位于泗县**镇**村街北的房产(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经公开拍卖被他人竟得,张某某拒不交出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泗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移送侦察机关函,泗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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