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左某某与江苏赣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5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归还江苏赣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884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2018年8月11日,江苏赣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1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2018年12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银行账户明细、江苏赣榆**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左某某、仲某某、王某乙、韦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号码:152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