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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将邢台县房权证002字第A200709190002、邢台县房权证002字第A200709190004房权证上载明的房屋返还给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后张某某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一直不执行法院判决,经调查,张某某在邢台县浆水镇下湾村有一处房产,张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户籍信息等;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军

检察官助理:车芳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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