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叶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所计算的利息应扣减25000元)。该判决于2017年7月31日生效,但被告人张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内容。2017年8月24日,叶某某向台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25日,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闽侯南屿南前村的房屋拆迁,其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为1679933元。2018年3月16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向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被告人张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688000元。2018年4月8日,该公司将冻结后剩余的991933元补偿款打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当日,张某某便将991900元转入案外人林某某账户,用于偿还借款,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截止2018年4月8日,张某某应当偿还的金额为31.61万元。
2019年11月21日,张某某到台江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2020年9月10日,张某某向叶某某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6万元,取得叶凤莲的谅解,上述执行案件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2.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房屋征收补偿款用于偿还经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金额达人民币31.6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吴端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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