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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自愿偿还高某某126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协议。高某某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7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下达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10日,兰陵县人民法院责令张某某交出其所有的鲁Q****、鲁Q****、鲁Q****、鲁Q****号汽车。

张某某未如实申报其所有的财产,也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交付上述指定的车辆。

2019年3月13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某采取拘留措施。2019年5月10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2万元。

截至案发前,张某某仍未履行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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