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8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全部履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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