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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骗取贷款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宏苑一区**楼**单元**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1.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阳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2100万元过程中,以购买安防设备为由,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不具备偿还能力保证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100万元后,未按贷款用途购买安防设备。2019年3月12日,用张某乙6230514010000167127银行卡归还本金218.95万元,剩余1881.05万元至今未归还。

2.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阳泉**百货有限公司名义,在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2100万元的过程中,以续贷为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物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100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王某某、靳某某、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及往来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3.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在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2800万元过程中,以盘活旧贷为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物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800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王某某、阳泉市**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4.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阳泉市**大酒店名义,在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2600万元过程中,以续贷、付装修款为由,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物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600万元后,将贷款用于支付其他公司贷款利息及其他,未按贷款用途付装修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5.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2700万元的过程中,以盘活旧贷为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保证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700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阳泉市**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及往来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6.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阳泉市**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大连路信用社办理贷款4899万元过程中,以续贷为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物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4899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前期借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7.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阳泉市**物贸有限公司名义,在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大连路信用社办理申请贷款4865万元过程中,以续贷为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物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4865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前期借款。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2月4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11546162.5元,2017年8月21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阳泉市**物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期限从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1. 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出资50万元全资设立**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股权后,于2017年8月28日将查封裁定送达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送达**物业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逃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于2017年11月15日将前述查封股权转让于石某某,将**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甲变更为石某某。2018年1月3日,又将前述股权由石某某名下变更回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2.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已查封的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物业公司的股权时,于2017年10月17日向**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供评估股权价值所需的财务资料,**物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未包括公司有关物业费、水电费部分的应收账款资料,影响查封股权的评估价值。法院于2018年3月9日起在淘宝网对上述股权拍卖,2018年4月13日拍卖成交,公示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物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4月7日通过协议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水电费债权转让给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阳泉市**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物业公司通过瞒报财务资料、转移公司应收账款的方式造成法院拍卖股权价值大幅减损。

3.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做价值评估,测算股权价值的基础是未来五年的物业费预期收益,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将评估结果送达**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对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后被驳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月31日全额出资成立了由石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阳泉**正和物业公司,并在司法拍卖期间将**物业服务业转移给正和物业公司,使得查封拍卖的股权价值进一步减损。

4. 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在阳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0%股权于2018年3月21日,以1530万元转让51%股权给张某丙,以270万元转让9%的股权给韩某某,未以转让款履行还款义务。

5.2016年12月30日,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茂业百货公司1949145元汇款,未以该款项履行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其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名义,以付装修款、续贷等为由,采用提供虚假抵押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1845.0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是山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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