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2020年1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9426****。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精神病鉴定,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19日,现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阳区永丰镇***村委会旁的菜市场骑电瓶车将被害人信某某带走,经侦查于2020年1月15日18时30分许在昭阳区**道与**线交叉路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害人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带走,使被害人脱离监护人监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3.物证衣服随案移送,物证电动车暂存于昭阳分局,联系电话件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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