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拐卖妇女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该县******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回河南省商水县原籍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购买女性给刘某某做老婆,随后张某某、刘某某到广西省联系人未果,后在广东省化州市曾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智障女性并带回河南省商水县,后由刘某某带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十连共同生活。张某某非法获得人民币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10时许在厦门市湖里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叶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清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