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中旬,赵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和刘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喝酒时,刘某某询问赵某某、王某某是否知道要买越南妹的人,王某某说认得文山有人要,可以负责联系买家。2018年9月22日,张某甲出资2000元并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H3****本田牌CRV越野车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已判刑)驾驶该车到丘北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未果。23日晚,张某某在广南城内以500元包夜的形式骗出一名越南卖淫女,后联系刘某某和王某甲,三人驾车将越南卖淫女拉往文山。刘某某路上联系赵某某,告知已经弄得一个越南妹,让赵某某联系王某某。赵某某联系王某某后驾驶自己云A9BM89的车辆和王某某往文山方向追赶刘某某等人。几人于9月24日凌晨到文山后,王某某联系杨某某(已判刑),让杨某某联系买主,因当天是中秋节未能联系到买主,赵某某和王某某先回广南,由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三人带着越南卖淫女在文山等待。25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赶到文山,通过杨某某联系了买家,并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卖淫女出卖给他人。其中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四人共分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06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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