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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区**号。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1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周六福珠宝总督署店内,以购买黄金手镯为由,让营业员从柜台中先后拿出三只黄金手镯给他看,被告人张某某趁营业员不备,抢夺该三只黄金手镯(总重94.02克)并逃走。经鉴定,被抢夺的三只黄金手镯总重94.02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3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良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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