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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4月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在闲鱼APP寻找卖家,并以购买二手手机为由骗卖家见面,由蒋某某佯装与卖家商议价格,张某某以查看他人手机为由,取得手机并携带手机逃跑的方式抢夺他人财物。后蒋某某以通过闲鱼APP以收买二手手机为由,约被害人高某某至本市武某某南三环路五段公交站内侧。趁蒋某某与被害人谈价格时,张某某以查看手机为由,携带被害人的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030元。蒋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2020年4月3日,公安民警在武某某将张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害人已获赔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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