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杨某某(不满16周岁)、小伟(绰号,姓名不祥)等人应邀在会东县鲹鱼河镇情人桥附近教训被害人柯某某(15周岁)。在此过程中,因发现柯某某的手机比较好,张某某指使杨某某将该手机拿走到汇金广场等自己,杨某某遂乘柯某某不备,将该手机拿走到汇金广场,之后,杨其某将手机交给了张某某(已追回发还)。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柯某某的手机认定价格为8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抢夺未成年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9月18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