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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罪)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三组,捕前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黎某某租住在长春经开区**区**栋**门**室,二人分手后,张某某留有该住处的钥匙。2019年7月23日9时许,张某某酒后来到该住处寻找黎某某,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发现黎某某和现男友郭某某在卧室床上说话,张某某让郭某某先下楼,单独和黎某某聊聊。张某某见黎某某与其他男子在一起,心生怨恨,与黎某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激怒之下,多次殴打黎某某,致黎某某的面部、唇部、鼻部等部位不同程度损伤。之后张某某向黎某某索要10000元钱分手费,黎某某拿不出,张某某又提出要5000元,并用手机充电线勒住黎某某的脖子索要钱款,被黎某某用手挡住,随后张某某又要抢夺黎某某的手机换钱,黎某某被迫用微信向朋友董某某借款5000元,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给张某某,并告诉董某某帮助报警,张某某随后逃离。2019年7月2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微信转账记录;

3、**医院门诊手册;

4、证人郭某某、董某某陈述;

5、被害人黎某某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向东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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