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晋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市东石镇潘径村街路头23-1号祖厝用不锈钢碗偷盗祖厝内价值人民币122元的金灰后被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被害人张某乙遂持木棍击打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逃离时被被害人张某乙追上并持木棍再次击打且两人互相拉扯装有金灰的塑料袋,后被告人张某某为抗拒抓捕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张某乙头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额顶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村**号家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木棍、不锈钢碗、金灰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疾病证明书、伤情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价格结论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及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且造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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