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山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5年11月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甲、郭某某、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诸暨市**镇**村与叶某某、吴某乙、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等人赌博。事后,吴某甲认为对方在赌博中抽老千杀赌致自己和巨某某输了11000元,感到气愤,遂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巨某某、郭某某在回去路上拦下叶某某、吴某乙、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车子,并叫来孔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均已判决)、“小三”、“娃子”、“羊”(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叶某某等7人带至**镇**宾馆的**KTV1号包厢内,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对方承认杀赌,致叶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要求每人拿出3000元钱才同意放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吴某甲、巨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孔某某等人从叶某某、吴某乙等7人处取得人民币20000元。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叶某某、吴某乙、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吴某甲、巨某某、郭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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