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I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广西合浦县星岛湖镇洋江小学附近,持西瓜刀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同安人李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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