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和“二猴”(未到案)来到巴林右旗大板镇,先由张某某出面与独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搭讪,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将其骗至**镇**家属楼**单元**楼楼道内,张某某伙同事先在此等候的“二猴”,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佩戴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抢走。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右手背部、右手食指背部皮肤挫伤、右手背肿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芒来其其格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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