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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路路口北侧,对毕某某实施殴打,劫取毕某某vivo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后被告人张某某逃跑过程中被毕某某抓住,被告人张某某向毕某某索要现金20元后将手机归还。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价值结论书;6.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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