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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巷**号**号,农民。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5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上完网准备回家,行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长安二幼西边巷子内,见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遂尾随罗某某,趁四下无人,由罗某某身后抱住罗某某,抓其胸部,罗某某大声呼喊挣扎,后又将其扑倒在地,抢罗某某所挎的皮包,经与罗某某撕扯后将包抢到手,逃离现场。

二、2014年5月16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韦村巷子内,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刘某某,趁四下无人,扑到刘某某身前,伸手抢刘某某的挎包,在夺包时,刘某某奋力反抗,张某某将刘某某摁倒在地,对刘某某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某听见周围响动,便逃离现场。后刘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勘察时,发现返回现场寻找手表的张某某,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劫他人财物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宗抢劫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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