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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21X,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二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5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三队平房,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斧头、木把刨根翻墙跳入被害人修某某家所在的独立封闭院落。张某潜入后,用自带的工具撬开窗户跳入屋内伺机盗窃时,被房主修某某发现并遭到修某某的吓止。被告人张某某企图逃跑,并手持锄头将阻拦他逃跑的修某某右手示指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修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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