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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宝丰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个人债务问题,事先准备刀具,预谋实施抢劫。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广场**层,进入被害人林某乙的车内,持刀对被害人林某乙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被害人林某乙被逼无奈,微信转账人民币5880元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新城1区大门口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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