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珙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途经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北区南门旁的十足便利店时见该店内仅有一名女营业员,遂产生强行取财的想法,并在路边捡了一根长三十厘米左右的竹棒。随后,张某某戴着帽子和口罩进入该店内佯装买香烟,当女营业员李某某将香烟递给其时,其一把夺过香烟,声称抢劫并拿出捡来的竹棒指着李某某,威胁逼迫李某某交出财物,共抢得人民币400余元及一包红塔山香烟(已灭失)后逃离现场。现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81元并发还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彩霞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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