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住定州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5日20时许,曲阳县**乡**村张某乙(已判刑)将赵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韩某某、魏某某、刘某丙、马某某、刘某丙、陈某某、范某某、和某某、张某丙、支某某、卢某某、孙某某、刘某丁(上述十八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到其在曲阳县城经营的“**娱乐会所”内的办公室,以过年帮大家弄钱花,让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跟着赵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去搅个赌局的名义实施抢劫,张某乙将事先准备的橡胶棒分发给所有人员,将四件警服小袄让卢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等人穿上,由赵某某、刘某甲等人带领其他人乘车到曲阳县文德镇杨某乙家,将正在屋内违法聚众赌博的李某乙、支某某等人打伤,抢走李某乙、支某某等人及赌桌上的赌资和杨某乙放在口袋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赵某某等人回到“滚石娱乐会所”后,张某乙将抢来的钱分给了赵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甲分得500元。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支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冒充警察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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