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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6********,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镇**街,2009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1年7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实际执行2年9个月,2014年4月5日执行刑满。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1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20天。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4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四人共谋后,均进入本市青羊区****号的小区,由张某某和杨某某二人为另外两名实施盗窃的男子望风掩护,两名男子趁机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2单元门口的倍特TDQ11Q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960元)和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1单元门口的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一辆。两名男子盗窃后骑电动车逃离,张某某和杨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小区门卫李某某和小区住户姜某某等人拦住,期间张某某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李某某、姜某某等人挥舞威胁并捅刺。后张某某被群众挡获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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