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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号**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去到被害人姚某某经营位于本市高镇新创社区二区**号出租屋**楼的便利店。刘某某将店铺卷闸门拉下后要姚某某给付5000元,姚拒绝。刘某某、张某某拿出刀具威胁姚,持木棍殴打姚的腿部,并试图抢姚手上的戒指。姚某某被殴打后趁机拉开店铺的闸门逃跑。张某某、刘某某二人继续追打姚某某,致姚摔倒在地上,姚爬起逃离现场。张某某、刘某某返回店铺拿走一批芙蓉王、双喜香烟(价值约4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约1900元)及抽屉内现金约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文书,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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