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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2010年3月26日因盗窃罪、抢夺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岳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无牌黑色踏板摩托车从盐湖区窜至永济市市府西街府某某小区,二人先窜入小区4号楼3单元,约10分钟后二人从3单元出来后又窜入4号楼4单元,通过技术开锁将401室王某甲家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到房间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王某甲和其妻子外出回来,王某甲看见防盗门开着便喊了一声,二人先后从王某甲家跑出来,王某甲紧随其后追赶,在楼道口,王某甲将二人拉住,二人和王某甲撕扯,挣脱后离开,随后岳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张某某逃离,王某甲妻子上前阻拦,张某某用手将王某甲妻子推开后逃离现场,王某甲在身后追赶并喊叫路人拦住二人,这时在小区马路上站着聊天的薛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等人听见王某甲呼喊后,高某某跑去关小区大门,薛某某上前拦截二人,岳某某便驾驶摩托车朝薛某某身上撞,将薛某某撞倒在地,岳某某和张某某也同时倒地,张某某趁机逃走,王某甲上前抓岳某某的时候,岳某某和王某甲在一起撕扯,并用拳头朝王某甲脸上殴打。2019年5月28日,经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薛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黄浦4街坊16号楼5单元10号侯某某家盗走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张某某分赃款500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岳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采取用手推、驾车冲撞等暴力手段,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小妮

检察官助理:屈梦洁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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