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住**街**号**区**号楼**,因涉嫌抢劫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在榆次区**巷**院子门前,酒后的张某某一直不停地用力敲门,这样持续了十几分钟,在此居住的郑某某实在无法忍受后,便站在家中对门外喊道:“你找谁了?”张某某说:“二小”,郑某某说:“我们这儿住的谁,我不知道?你赶紧走”,过了一两分钟,张某某便到了西侧的院子门前开始不停地用力敲门,一直持续了二十多分钟。这时,从外面办事回来的陈某某看见其大门口站着一名陌生男子,便问说:“你在干啥了?”张某某便开始对陈某某进行辱骂,陈某某闻到张某某满身酒气,她怕说多了挨打,便大声喊叫家中的丈夫何某某,何某某听见后就出来把大门打开了,张某某便闯进了院子,何某某问道:“你进我家院子干嘛?你找谁?”张某某便不由分说的用脏话对其进行辱骂,何某某以为该男子认识其妻子了,便问陈某某说:“这个男的是谁了?怎么跟着进来了?”陈某某称其也不认识该男子,当时,住在**房**,张某某大声吼道:“别人你家狗叫了”,独自一人住在家中的王某某只能偷偷哭泣不敢回应,陈某某怕吵到邻居,便拉着丈夫何某某进了西房的家中,张某某便跟着进了何某某夫妇的家中,并继续不停对何某某夫妇进行辱骂,陈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根鸡腿给张某某,让其赶紧离开,张某某将陈某某手中的鸡腿打掉,陈某某见状便跑出去给房东徐某某打电话说:“你快过来一下,有个赖皮进了我家了”,徐某某让其赶快报警,随后,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期间,在何某某的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人打电话说:“再给我调上四五个人来”,挂了电话,张某某对何某某言语威胁说:“把你兜里的现金给我”,何某某见状只好将身上的196元给了张某某,接着,张某某对何某某说:“你再给我一百元,我就走”,何某某便从钱包里拿出100元了张某某,但张某某并未离开,紧接着对何某某说:“我是警察,你知道警察是干嘛的吧,你要是不给我钱,我今天把你抓走”,何某某听后很害怕,便将钱包内的300元和抽屉里9元全部给了张某某,但张某某还是没有离开的意思,继续用言语威胁何某某道:“你家里的现金,所有现金都给我”,何某某说家里没钱了,何某某抬手在何某某的左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并对何某某说:“把你家值钱的东西给我”,何某某便将钱包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并未罢休继续向何某某索要财物,何某某便将其家中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华为牌平板手机给了张某某,并告诉张某某家里没有值钱的东西了,后张某某看见床头的墙上挂着一条黑曜石项链和一条玉石观音吊坠,张某某对何某某说:“把这两个给我”,何某某摘下来后将该项链给了张某某,何某某说:“真没了,你看的办吧”,张某某看见桌子上放着一大袋茶叶,便对何某某说:“这个我也要”,何某某将茶叶给了张某某后见其还是没有走的意思,便从床铺上拿出两个普通手机给张某某,张某某看了一下嫌弃该手机破旧就没要,后张某某拿着抢来的全部财物往外走,这时,陈某某带着安宁派出所民警到了陈某某家附近时看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将其依法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现金845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平板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黑曜石项链和一条玉石观音吊坠、一袋绿毛峰牌茶叶,后安宁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随身赃物全部移交我局,经让受害人何某某辨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随身物品中的现金605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平板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黑曜石项链和一条玉石观音吊坠、一袋绿毛峰牌茶叶全部是其被抢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慧霞
2019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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