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实施抢劫,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借用鲁**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201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携带水果刀并驾驶上述车辆,在济南市天桥区**饭店门口,趁被害人高某某(女,28岁)欲驾车离开时打开其车门,采取用水果刀及语言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后被害人高某某趁其不备驾车驶离现场。
被告人张某某随即驾车尾随被害人高某某至济南市历下区**地下车库,再次采取用水果刀及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高某某金色苹果牌XS MAX型手机一部(价值4820元)及手机充电线一根。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2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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