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村,无业。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田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赵某某(已移送起诉)预谋敲诈他人钱财,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约陌生男子到宾馆开房,由田某某冒充被告人张某某男友,向对方索要钱财。2017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许某某(男,24岁)为好友,被告人约许某某在本市未央区东扬善村吃饭,后被告人以天冷为由将许某某带至东扬善村“豪运宾馆”提前开好的房间中。随后,田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亦进入房间,田某某自称是被告人张某某男友,并威胁许某某是强奸未遂,问许某某公了还是私了。后四人在房间用电棒及弹簧刀恐吓威胁许某某,并将许某某控制在房内至次日早七时,期间四人要去许某某手机及其各种支付密码,用微信转走许某某建行卡内的1800元,从许某某京东金融、中邮消费金融、京东金条分别借款1000元、3000元、4000元,后用微信将上述款项转走,并用打白条方式给手机充值950元,实付款948.1元。次日早上赵某某、田某某、刘某某三人开车将许某某拉至水司附近,田某某抢去许某某的一部乐视手机后逃离。赵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乐视手机于2017年12月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同案犯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
8、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