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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召陵区****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车窜至西华县黄泛区农垦大道中段东侧,对西华县联通公司架设在路边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实施盗窃时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巡防队员发现,在抗拒抓捕中使用暴力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血迹照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3.马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祥

检察官助理:杨海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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