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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延安市宝塔区**村,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榆阳区青山路广明北巷3排2号,趁被害人马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时,被害人马某某外出回家,被告人张某某便拿起室内的水果刀并用刀顶住马某某颈部,要求其微信****,马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7000元整,后两人在抢夺水果刀的过程中,马某某受伤。

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面部、右手损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微信转账记****;

2、证人某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后对回家的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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