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2********,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莱西市**镇**路**路**村村北),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地里的白菜,盗窃过程中被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李某某面部划伤,后被李某某控制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菜价值人民币88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1份,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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