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45岁,197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5********,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集安市**街道**村,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路佳通网吧,无业。1995年因抢劫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因盗窃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的事实:
1、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处,将骑电动三轮车行至此处的的王某甲拦下,以要借王某甲的电动三轮车为由,遭到王某甲拒绝。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用言语威胁、用伤疤恐吓吓唬王某甲的方式,让王某甲将电动三轮车交付给张某某。
盗窃的事实:
1、2020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胶州市**镇**庄郭某某承包的果园附近,趁周边无人之际,将郭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骑走,后出售给开发区江山南路与香江路路口西侧一陌生收废品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2020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工业园**附近,趁周边无人之际,将韩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3、2020年5月3日10点多,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处,趁周边无人之际,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4、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盛世江山小区**处,趁周边无人之际,将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蓝色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5、202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路**路西处,趁周边无人之际,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绿色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6、2020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处,趁王某乙不备之际,将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7、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村**处,趁周边无人之际,将路边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绿色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
8、2020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处,趁周边无人之际,将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蓝色电动三轮车骑走并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9、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路东人行道上,趁周边无人之际,将习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骑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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