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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0日,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窜至湖北省黄石**厂工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电子宿舍楼工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工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工地工地九次实施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4418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3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厂工地,采取掰断栅栏,从栅栏钻入该工地的方式,盗走工地内扣件50余袋,共计1500余个,价值人民币7650元(单价5.1元/个)。

2.2019年2月底,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30余袋,共计900余个,价值人民币2700元(单价3元/个)。

3.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再次窜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30余袋,共计900余个,价值人民币4590元(单价5.1元/个)。

4.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集团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10余袋,共计300余个,价值人民币900元(单价3元/个)。

5.2019年3月17日凌晨,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集团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20余袋,共计600余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单价3元/个)。

6.2019年3月15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工地工地,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该小区的保安熊某某发现,张某甲、张某丙、胡某乙、胡某甲、张某丁警告熊某某不要动、不要报警,随后给了97元钱和一包烟熊某某,熊某某离开现场。当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将工地70余袋扣件盗走,共计2100余个,价值人民币6300元(单价3元/个)。

7.2019年4月1日凌晨,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厂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40余袋,共计1200余个,价值人民币6276元(单价5.23元/个)。

8.2019年4月9日凌晨,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丁窜至黄石**厂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50余袋,共计1500余个,价值人民币7845元(单价5.23元/个)。

9.2019年4月11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窜至黄石**厂工地,盗走该工地内扣件40余袋,共计1200余个,价值人民币6120元(单价5.1元/个)。

2019年10月20日,**项目组收到张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4000元,并愿意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0月2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厂工地负责人李某某收到张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4000元,愿意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书证;2.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熊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黄价认字[2019]80号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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