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6204212000********,农民,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现住靖远县**镇**村**街。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靖远县**镇**小区西门南侧李某甲经营的“**手机店”内,将店内柜台上放的一部紫色华为novo5pro手机拿上看,店员吴某某让其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乘机拿着该手机跑了,报案后手机被追回退还失主。经靖远县价格认定服务中心认定手机价值2550元。
202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靖远县**镇**街李某乙经营的“**通讯”店内,向李某乙索要5元钱吃饭,李某乙拉开收银台抽屉取钱时,张某某见抽屉内存放有现金,遂产生抢钱的念头。李某乙给钱后推张某某出店时,张某某转身冲到收银台处拉抽屉,李某乙上前阻拦时,张某某拿起收银台上的玻璃烟灰缸,将李某乙护抽屉的右手砸伤,从抽屉内抢得49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隔壁奶茶店的白某某闻讯后将被告人张某某抓住拉到了“**通讯”店,李某乙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带走,破案后被抢现金退还失主。经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乙的伤情为:右手软组织损伤。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右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某患①精神发育迟滞(轻度)②癫痫;2、被鉴定人张某某案发时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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