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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徇私枉法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顺昌县**派出所所长,住福建省顺昌县**路**号**花园**幢**梯**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3日,被害人曹某某(系未成年人)向顺昌县**派出所民警反映其被潘某甲(已判决)等人强迫卖淫的详细经过。案件承办民警陈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嫖客后证实曹某某被强迫卖淫的事实。同年9月,时任**所所长被告人张某某通知陈某某到其办公室了解该案情况。陈某某详细汇报曹某某被强迫卖淫一案的调查取证情况。当时在场的顺昌县公安局领导阎某某口头提出该案暂缓处理。张某某明知该案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仍提出按阎某某意见将该案暂缓处理。陈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未对该案进行受理和办理立案侦查手续,导致恶势力集团成员潘某甲、黄某某、潘某乙等人未被查处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8月,潘某甲等人强迫卖淫案告破。顺昌县公安局要求将曹某某被强迫卖淫一案与潘某甲案并案处理时,陈某某遂伪造了被害人曹某某被强迫卖淫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7份案件网外受理的法律文书经张某某等人审批后移交顺昌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办理。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顺昌县**派出所所长期间,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隐瞒事实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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